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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仁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日期:2024-04-25

华仁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4月) PDF查看PDF原文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的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事项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股票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者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期间;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的申报、监管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填写《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告知函》(见“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核实该买卖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情形,并在两日内填写《关于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回复函》(见“附件二”),形成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回复给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相关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不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定期报告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公司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董监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本公司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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