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华仁药业”)的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3号》(以下称“3个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
已丧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3个备忘录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11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3个备忘录以及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201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2013年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向5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3个备忘录以及《201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同意向551名激
励对象授予1685.2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11月
21日。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武臣、蔡弘、王春波、赵殿贵、徐胜锐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