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7 证券简称:建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经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
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 2024 年 3 月 29 日总股本
556,441,803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
金红利 8,903,068.8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分配。
2、因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自 2024 年 3 月 29 日至
本公告日,激励对象行权 2,571,965 股,公司总股本由 556,441,803 股增加至559,013,768 股,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59,013,768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0.159264 元人民币(含税;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四舍五入)。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分配。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59,013,768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5926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143338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1853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15926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499 朱守琛
2 01*****552 朱泽瑞
3 00*****723 黄吉芬
4 01*****177 陈学为
5 01*****479 朱秀全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30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帐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类)授予价格将进行调整,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清池南大道建新大厦七楼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 陈学为、刘强
咨询电话:0317-3598366
传真电话:0317-359836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