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36.55 万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25%;
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7%。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解除限售,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4、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公司
102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36.55 万份,公司 7 名激
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5 万股。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7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河北建新化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8 月 2 日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8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暂缓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7、2018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8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9、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公司已到行权期尚未行权及未到行权期的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由 7.00元/股调整为 6.70 元/股。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等待/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自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等待期/锁定期;自股权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25%。截至2019年9月12日,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截止2019年9月25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2、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除限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售条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解除限售条件。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相比 2016 年,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润为 66,193.96 万元;相比 2016 年增长
低于 30%。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股 率为 3008.42%,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件。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
依据。
4、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10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36.55万份;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36.5万股。
三、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股票期 占首次授予
本期可行权数 剩余未行权数
职务 权数量 期权总数的
量(万份) 量(万份)
(万份) 比例
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
术(业务) 546.2 100% 136.55 136.55
人员
(102 人)
合计 546.2 100% 136.55 136.55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获授的限 占首次授
本期可解
制性股票 予限制性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除限售数
数量(万 股票总数 售数量(万股)
量(万股)
股) 的比例
王吉文 副总经理 26 10.88% 6.5 6.5
徐光武 副总经理 28 11.72% 7 7
宋国民 副总经理 20 8.37% 5 5
董事会
彭建民 14 5.86% 3.5 3.5
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3 人) 58 24.28% 14.5 14.5
合计 146 61.09% 36.5 36.5
注:
激励对象中王吉文先生、徐光武先生、宋国民先生、彭建民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70元/股。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
6、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