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7 证券简称:建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1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调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201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获得于2013年11月22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3年12月6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3、2013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确定2013年12月6日为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
4、2014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3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授予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5.005元/
股;因原激励对象李景成、孙永坤、刘占忠三人辞职,取消其三人激励对象资格及涉及的17.18万股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4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5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第一个行权期内可行权总数量为244.488万份股票期权,并选择自主行权模式。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6、201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意将原股权激励对象陈文章已获授但尚未行权部分将予以注销,共注销期权总额为30,000股(其中包括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部分9,000股,尚未进入行权期的的部分21,000股),对上述陈文章所获授但尚未行权部分注销后,公司首次可行权期权数量由244.488万股,调整为243.588万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总额由814.96万股,调整为811.96万股。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原激励对象陈文章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陈文章已获授但尚未行权部分将予以注销,共注销期权总额为30,000股(其中包括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部分9,000股,尚未进入行权期的的部分21,000股),对上述陈文章所获授但尚未行权部分注销后,公司首次可行权期权数量由244.488万股,调整为243.588万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总额由814.96万股,调整为811.96万股,首次可行权的股权激励授予对象人数由65人调整为64人,行权价格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调整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陈文章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将陈文章已获授但尚未行权部分予以注销,共注销期权总额为30,000股(其中包括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部分9,000股,尚未进入行权期的的部分21,000股)。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授予期权总额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2、3号》、《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