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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 董事会确定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12月6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首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首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
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
准的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12月6日,并同意向符
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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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以下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敬民 沈 义 樊 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