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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6 深市 西部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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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牧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06


证券代码:300106            证券简称:西部牧业            公告编号:临2024-055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北京时间 10:3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以专
人、传真或邮件方式送达了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李昌胜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成员在充分了解所审议事项的前提下,以现场结合通讯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在规定时间内应收回表决票 7 张,实际收回表决票 7 张,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无异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崔登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同期,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崔登峰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崔登峰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查无异议后由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提名人及候选人公开发表声明与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董事会同意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崔登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补选崔登峰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补选崔登峰先生为战略委员会委员,补选崔登峰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召集人,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同期。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5 日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崔登峰先生简历

  崔登峰先生,1978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
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专业教授。2017 年 9 月至 2019年 3 月任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人力资源与商务管理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石河子大学“创业之星”实践育人创新创业教育基地主
任,石河子大学品牌营销研究中心主任;2019 年 4 月至 2024 年 3 月
任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石河子大学品牌营销研究中心主任;2024 年 4 月至今任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石河子大学品牌营销研究中心主任;2021 年 9 月至今兼任新疆塔里木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23 年 3 月至今兼任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智囊团专家顾问;2024 年 10 月至今兼任新疆冠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

  截止目前,崔登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收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