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105 股票简称:龙源技术 编号:临 2023-055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以下简称“石嘴山银行”)专户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入招商银行存放和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近期公司与招商银行、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98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200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53.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66,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用
50,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116,00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 12日汇入本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潍坊分行开设的人民币账 户。扣减审计费、律师费、路演及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 用7,378,500.00元后,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08,621,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瑞岳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 20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情况
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石嘴山银 行专户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入该账户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烟台龙源电力 招商银行股份
技术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烟台 535902038710066 313,174,351.02
公司 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丙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
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