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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技术:关于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1

龙源技术:关于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05  证券简称:龙源技术  公告编号:临2023-027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20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20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计划(草案)》《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81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 年 1 月 8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对拟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计划拟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临 2021-006)》。

    5、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并通过了《计划(草案)》《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临 2021-008)》。

    6、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2 月 25 日为授予日,授
予 78 名激励对象 936.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25 日,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36.40 万股,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78 人,授予价格为 3.67 元/股,授予股份的
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8、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三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合计持有的 18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572 元/股。

    9、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第一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股份 18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52240 万股。

    10、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计划(草案)》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及公司公布的《2021年年度报告》数据,公司 2021 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时公司原激励对象中三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04.4360 万股(未包含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的数量)和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00 万股,回购注销股票共计 327.4360 万股,回购价格 3.572 元/股。

    11、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第二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股份 327.4360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51912.5640 万股。

    12、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一人因工作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 14.52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572 元/股。

    13、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股份 14.52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51898.044 万股。

    14、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 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将回购注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88.222 万股,回购价格 3.572 元/股。


    15、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22 年末总股本
518,980,4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2.00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03,796,088.00元。若未来在权益分派实施时,发生总股本变动的情况,则以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按比例进行调整。。该方案已于 2023年 5 月 24 日实施完毕。

    根据《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派息调整方式:

    P=P0-V=3.572 元-0.2 元=3.372 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
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3.372 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8.222 万股,本次
回购金额合计为 971.884584 万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及《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及《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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