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5 证券简称:龙源技术 公告编号:临 2022-040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52 万股,回购价格为 3.572 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 51912.564 万股减少至51898.044 万股。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一人因工作原因离职,根据《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14.52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572 元/股。本次回购金额合计为 518654.40 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20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20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计划(草案)》《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81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 年 1 月 8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月 18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临 2021-006)》。
5、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计划(草案)》《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临 2021-008)》。
6、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0
年 2 月 25 日为授予日,授予 78 名激励对象 936.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5 日,本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36.40 万股,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78 人,
授予价格为 3.67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8、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三人因个人原
因离职,根据《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合计持有的 18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572 元/股。
9、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1 年12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第一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股份 18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52240 万股。
10、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计划(草案)》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及公司公布的《2021 年年度报告》数据,公司 2021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时公司原激励对象中三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304.4360 万股(未包含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的数量)和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00 万股,回购注销股票共计 327.4360 万股,回购价格 3.572 元/股。
11、2022 年 4 月 29 日,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
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2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第二次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股份 327.4360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51912.5640 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公司原激励对象中一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需回购注销其持有的14.52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572 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3.572 元/股,本次回购金额为 518654.40 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回购注销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股) 比例
一、有限售
条件流通 5,912,115 1.14% -- 145,200 5,766,915 1.11%
股
二、无限售
条件流通 513,213,525 98.86% -- -- 513,213,525 98.89%
股
合计 519,125,640 100.00% -- 145,200 518,980,440 100.00%
上述股票的拟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14.52 万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51912.564 万股减少至 51898.044 万股。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及时披露公司股份总数和股本结构的变
动情况。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系根据《计划(草案)》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一人因工作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其持有的 14.52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572 元/股。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计划(草案)》等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由公司原激励对象王英涛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 14.52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572 元/股。本次回购金额合计为 518654.40
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持续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五届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