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第一节 应声明的事项......3
第二节 正文......4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与授予事项......4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授权及具体情况......6
三、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8
四、 综合意见......9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龙源技术/公司 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草案)》 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考核办法》 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计划管理办法》 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本所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
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9 号》 股权激励》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圆
除相关条款另有约定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1BJ(法)字第 0240-1 号
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龙源技术的委托,担任龙源技术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9 号》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龙源技术拟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下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下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龙源技术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龙源技术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与授予事项
2020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计划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020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计划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
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81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 年 1 月 8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计划(草案)》
《计划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意愿放弃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524.00万股调整为936.40万股,激励对象由 85 人调整为 78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5 日,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36.40 万股,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为 78 人,授予价格为 3.67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9 号》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授权及具体情况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计划
(草案)》《计划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作出相应处置等事宜。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程序
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张朋飚、赵超、郝玉春三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上述人员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合计持有的 180,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57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