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2 证券简称:乾照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3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张育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 年 4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天路 259-269 号乾照光电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4 名,代表 337,138,0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198%。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 21 名,代表 34,498,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79%。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 名,代表 221,359,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410%。
(2)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 115,778,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6788%。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36,545,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2%;反对 592,7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905,645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19%;反对 592,706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1%;弃权 0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545,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2%;
反对 592,7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905,645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19%;反对 592,706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1%;弃权 0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0《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545,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2%;反对 592,7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905,645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19%;反对 592,706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1%;弃权 0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545,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2%;反对 592,7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905,645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19%;反对 592,706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1%;弃权 0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545,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2%;反对 592,7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905,645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19%;反对 592,706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1%;弃权 0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00《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545,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2%;反对 592,7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905,645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19%;反对 592,706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1%;弃权 0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00《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545,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2%;反对 592,7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905,645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19%;反对 592,706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1%;弃权 0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00《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股东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持有股份数为221,359,682 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08,366,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82%;反对 7,411,9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1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086,445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152%;反对 7,411,906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848%;弃权0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00《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股东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持有股份数为221,359,682 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09,773,2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3%;反对 6,00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6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493,245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931%;反对 6,005,106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69%;弃权0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股东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持有股份数为221,359,682 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86,773,2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477%;反对 6,00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67%;弃权23,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6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93,245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232%;
反对 6,005,106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69%;弃权23,000,000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郑燕律师、钱珍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