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2 证券简称:乾照光电 公告编号:2022-113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一
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远盛产业创新结构化私募基金、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鑫盛一号投资私募基金及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照光电”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远盛产业创新结构化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正德远盛”)、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鑫盛一号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正德鑫盛”)及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建卓丰”)的通知,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君正德”,为正德远盛及正德鑫盛的管理人,代两支基金签署)、福建卓丰与三盛资本管理(平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资本”)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相关方
甲一方(委托方):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远盛产业创新结构化私募基金,持有乾照光电 5,880.00 万股
甲二方(委托方):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鑫盛一号投资私募基金,持有乾照光电 2,248.00 万股
甲三方 (委托方):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乾照光电 6.23万股
乙方(受托方):三盛资本管理(平潭)有限公司
甲一方、甲二方、甲三方合称甲方。甲方合计持有乾照光电 8,134.23 万股,占乾照光电总股本比例 9.002%。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作为委托方、乙方作为受托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表决权委托
1.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所持乾照光电合计 9.002%股份 (8,134.23 万股,
以下简称“委托股份”) 对应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1.2 甲方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受托方代表其行使委托股份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且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1) 召集、召开和出席乾照光电的股东大会;
(2) 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乾照光电董事、监事候选人等股东提议或议案;
(3) 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乾照光电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 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5) 法律法规或乾照光电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包括在乾照光电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1.3 前述表决权系全权委托,对乾照光电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权利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委托乙方行使该等权利的目的。
1.4 甲方确认,受托方根据其意愿独立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无需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
1.5 双方确认,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能在未得到受托方同意的情况下主动减持或转让股份,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股份被动减持,则针对甲方持有的剩余委托股份仍然按前述约定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因乾照光电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增加持有了乾照光电的股份, 则前述新增的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同等归类于“委托股份”) 对应的委托权利也随之全部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1.6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就委托股份行使含投票表决权等在内的所有委托权利, 亦不得委托除受托方之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撤销本协议第 1.2 条列示的委托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排除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或对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设置障碍。
2、委托权利的行使
2.1 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向乾照光电行使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委托权利, 受托方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另行取得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若因监管机关要求甲方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章或履行其他类似程序的,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 5 日内配合完成。
2.2 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甲方及受托方应立即寻求与委托权利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
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2.3 受托方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乾照光电章程的行为。
3、协议的效力和委托期限
3.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3.2 本协议签署之同时,甲一方、甲二方、甲三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不再履行。
3.3 除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外,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委托期限为三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三、一致行动协议终止情况
甲三方与甲一方、甲二方于 2018 年 8 月 5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并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又续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就乾照光电股东大会审议相
关议案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事宜达成约定。根据和君正德、福建
卓丰与三盛资本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自
本协议签署后,甲三方与甲一方、甲二方三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终止,不再履行。
四、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 正德远盛、正
德鑫盛和福建卓丰将其合计持有的乾照光电 8,134.23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三盛资本行使,占乾照光电总股本的 9.002%,三盛资本接受上述委托。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君正德和福建卓丰为一致行动人,正德远盛和正德鑫盛合计持有乾照光电 8,12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乾照光电总股本的 8.995%;福建卓丰合计持有乾照光电 6.23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乾照光电总股本的 0.007%;前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全部拥有表决权,
合计持有 9.002%的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正德远盛和正德鑫盛合计持有乾照
光电 8,12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福建卓丰持有乾照光电 6.23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股份,前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从 8,134.23 万股变为 0 股。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乾照光电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股 持股数 持股比 拥有表决 拥有表 持股数 持股 拥有表决 拥有表
东 量 例 权股数 决权股 量 比例 权股数 决权股
(万股) (%) (万股) 份占比 (万股) (%) (万股) 份占比
(%) (%)
和君正
德、福 8,134.23 9.002 8,134.23 9.002 8,134.23 9.002 0 0
建卓丰
合计
三盛资 0 0 0 0 0 0 8,134.23 9.002
本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福建卓丰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签署 表决权委托、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的事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