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0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振芯科技”)《2018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即将届满且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
次符合行权条件的 25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合计可行权数量为 2,726,000 份,约占
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557,340,000 股的 0.49%,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7.24 元/份,
行权模式为自主行权;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7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合计可解除
限售数量为 1,340,000 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557,340,000 股的 0.24%;
2、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尚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及
解除限售,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1 年 7 月 23 日,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18 年 5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监事会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8 年 8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期权登记完成时间为 2018年 8 月 8 日。
6、2018 年 9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为 2018 年 9 月 7 日。
7、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
8、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
9、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获得批准。
11、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 30%
第一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行权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40%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
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18 年 8 月 8 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期将于 2021 年 8 月 7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18 日,上
市日为 2018 年 9 月 7 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届满。
(三)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7 年 净 利 润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 30,539,768.86 元为基数,公司
条件考核目标为: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 2020 年未摊销激励计划股份支付
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 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