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备查文件......................................................................................................15
(二)咨询方式......................................................................................................15
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核心管理人员。
7、有效期:指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8、期权授权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9、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10、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11、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12、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13、行权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14、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15、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16、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17、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6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6月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授予日符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振芯科技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内容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7月18日。
2、授予数量:股票期权749.5万份,限制性股票335万股。
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等待/限售期
①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待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②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①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行权/解除限售期内,除需满足上述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外,仍需满足以下考核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方可行
权/解除限售。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
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含),则可行权当期计划行权的全部份额;若各年度激励对象考核分数高于60分(含)但低于80分,则可行权当期计划行权份额的60%。未能行权的剩余份额由公司安排统一注销。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②限制性股票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若各年度激励对象考核分数高于80分(含),则可解除限售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份额;若各年度激励对象考核分数高于60分(含)但低于80分,则可解除限售当期计划解除限售份额的60%。未能解除限售的剩余份额由公司安排统一回购注销。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7、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及授予情况:
①股票期权
获授的股票 占本计划授予 占当前股本
职务 期权数量 股票期权 总额的比例
(万份) 总数的比例
核心骨干(28人) 749.50 89.87% 1.35%
预留部分 84.50 10.13% 0.15%
合计(28人) 834.00 100.00% 1.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拟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振芯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振芯科技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振芯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6、《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8、《成都振芯科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