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2,149,793 元。 400,769,246 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发;塑料制品制造;模具制造;技术服务、
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发;塑料制品制造;模具制造;技术服务、 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日用口罩(非医 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日用口罩(非医 用)生产;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金属 用)生产;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金属 材料销售;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 材料销售;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 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 器械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 器械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依法须经 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
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宁海县桃源街道科园
北路 236 号)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本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本 总 数 为
402,149,793 股,均为普通股。 400,769,24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 效表决总数。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 避和表决程序:
… …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 …
(三)总经理:在董事会的职权外,公司 (三)总经理:在董事会的职权外,公司
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下、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下、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0.5%以下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
公司总经理作出决议批准。 公司总经理作出决议批准。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
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 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全体独立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
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
董事 3 名,由股东大会聘请。公司董事会 董事 3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 意。
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
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职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机构的协调;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 的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更正;
他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建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职责权限: 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出建议;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