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5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已经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3、涉案金额:214,576,064.98 元
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目前案件二审尚未开庭,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诉人”)于 2023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公司已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因公司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 02 民初 1907号民事判决书,因此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浙民终 455 号),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投资”)未完成 2020年度业绩承诺,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海金石”或“被告”、“被上诉人”)应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公司多次发函催告宁
海金石履行 2020 年度业绩补偿责任,宁海金石均未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2021 年 9 月,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宁海金石、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钢等十五名被告履行双林投资2020 年度业绩补偿责任及支付相应违约金、诉讼费、担保费等。
2021 年 10 月被告宁海金石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原告双林股份赔
偿宁海金石损失 61,939,267 元;二、判令原告双林股份向宁海金石支付本案律师费 2,000,00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127,878 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双林股份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原告双林股份赔偿宁海金石损失 90,586,627 元。
2023 年 3 月,公司收到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 02
民初 1907 号),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 02 民初 1907 号民事判决书,因此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变更原审第二项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上诉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80,090,000 元(与原审第二项判决的标的额差额 64,372,818.57 元);
(二)请求依法变更原审第三项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上诉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
214,576,064.98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6 月 2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
万分之五计算的补偿迟延违约金;
(三)请求依法变更原审第五项判决第一款,判令如被上诉人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则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胡钢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四)请求依法撤销原审第六项判决;
(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被告中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1 名被告也提起上诉,本次上诉已经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二审尚未开庭,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