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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股份: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7

双林股份: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3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全资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的说明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因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投资”)未完成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海金石”)应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公司多次发函催告宁海金石履行 2020 年度业绩补偿责任,宁海金石均未履行。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2021 浙 02 民初 1907 号),公司与被告宁海金石、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海新金沙江”)、胡钢等十五名被告合同纠纷案的起诉状,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已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潢溪口

  法定代表人:邬建斌

  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1)被告一: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储家山路 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被告二: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储家山路 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钢
(3)被告三:胡钢
(4)被告四:嘉兴熙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竹园路 100 号东方大厦 106 室-142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被告五: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阳光新城 B 区三幢二单元 4-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智度集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6)被告六:范美
(7)被告七:乔建中
(8)被告八:赵文灿
(9)被告九:王新胜
(10)被告十:刘家康
(11)被告十一:查雪英
(12)被告十二:于绚
(13)被告十三:何振宇


  (14)被告十四:于正一

  (15)被告十五:王丹芗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交付其持有的双林股份股票(股票代码:300100)共 1,380,547 股,并配合原告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与注销股份。如不能足额交付股份的,则应向原告支付不足部分股份的折价款(折价款=24.98 元/股*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180,090,000 元现金补偿款。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 214,576,064.98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14 日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补偿迟延违约金。
  4、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100 万元,诉讼担保保险费 16
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三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四至被告十五以各自在被告一的出资比例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7、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原告与各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系深交所创业板 A 股上市企业,A 股简称“双林股份”,股票代码

300100。

    被告一宁海金石为双林投资原股东,原持有双林投资 26.10%的股权。

    被告二宁海新金沙江为被告一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

    被告三胡钢为被告二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


    被告四至被告十五系被告一宁海金石的合伙人。

    2、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

    2017 年 9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原告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被告一持有的双林投资 26.10%的股权,其中股份对价 42,021 万元(对价股份
数 16,721,448 股,发行价格 25.13 元/股),现金对价 18,009 万元,交易价格合
计 60,030 万元。

    2017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第 1.1
条约定,被告一承诺双林投资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实
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7,000 万元、
25,200 万元、34,300 万元和 41,200 万元。第 1.2 条约定,双方同意,业绩承诺
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双林投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被告一应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原告补偿。

    2018 年 3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一及协议相关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修改《购
买资产协议》第 4.2.4 条,对本次交易不再设置调价机制。2018 年 3 月 2 日,
原告与被告一及协议相关方签署《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补偿方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上述协议已经必要的程序审议,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补偿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477 号《关
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双林投资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实现数为-9,426,173.62 元。双林投资2020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被告一宁海金石2020年度业绩补偿责任如下:

      交易对方          应补偿金额(元)      应补偿股份数(股)    现金补偿金额(元)

      宁海金石                214,576,064.98              1,380,547            180,090,000

    4、原告要求被告一履行 2020 年度业绩补偿责任

    2021 年 5 月 24 日,原告出具《告知函》,请求被告一向原告补偿股份
1,380,547 股、补偿现金 180,090,000 元。

    2021 年 7 月 15 日,原告出具《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补偿事项的催告函》,催告被告一在 2021 年 6 月 23 日前足额履行 2020
年业绩补偿责任,否则将按照相关协议约定,请求被告一支付补偿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补偿迟延违约金。

    虽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一沟通,但至今,被告一仍然不履行 2020 年度业绩补
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若公司胜诉,实际收到款项将增加当期公司利润总额,如果全额收到诉求款项,将增加投资收益18,009万元,同时影响当期利润增加,最终以法院判决金额及执行结果为准。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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