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相关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宁波双林汽
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经公司2014年5月14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2013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为:以2013年末公司总股本28,050万普通股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3,366.00万元。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7月3日,公司已于2014年7
月3日完成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我们同意董事会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7.25元调整为7.13元。
独立董事:吴伟明、史敏、刘俐君
201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