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保荐人 (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
过2,3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
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56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3、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0.91元
/股,发行数量为2,35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4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
网上定价发行数量为1,8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
4、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工作已于2010年7月26日结束。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
象缴付申购资金已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本
次网下发行过程已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5、根据2010年7月23日公布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
即视同已向参加网下申购获得配售的所有配售对象送达了获配通知。一、网下申购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37号)的要求,按照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配售对象名单,对参与网下申
购的配售对象的资格及汇款资金账户进行了逐一核查和确认。根据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做出最终统计如下:经核查
确认,在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申报的27个股票配售对象全部按《发行公告》的要求
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有效申购资金为202,199.7万元,有效申购数量为9,670万股。
二、本次网下申购获配情况
本次发行通过网下发行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470万股,有效申购为9,670万
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配售比例为4.86039297 %,认购倍数为20.57倍。
三、网下配售结果
网下发行所有配售对象名称、有效申购数量及获配股数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配售对象名称 申购数量 获配股数
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 470 22.8454
2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账户 470 22.8438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 470 22.8438
4 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70 22.8438
5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 470 22.8438
6 宏源内需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70 22.8438
7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账户 470 22.8438
8 华安理财1 号稳定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 4.8603
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 470 22.8438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 470 22.8438
11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账户 200 9.7207
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 470 22.8438
1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账户 470 22.8438
1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 470 22.84381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账户 470 22.8438
1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投资账户 470 22.8438
1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投资账户 100 4.8603
18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账户 170 8.2626
19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470 22.8438
20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50 12.1509
21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八组合 470 22.8438
22 全国社保基金七零八组合 260 12.637
23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 9.7207
24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 4.8603
25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账户 100 4.8603
26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账户 200 9.7207
27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账户 470 22.8438
注:1、上表内的“获配股数”是以本次发行网下发行的配售比例为基础,再根据《发行公告》规定的零股处理
原则进行处理后的最终配售数量。
2、配售对象可通过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应退申购余款金额,如有疑问请配售对象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联系。
四、持股锁定期限
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股份的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网上发行部分的股
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上市流通前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冻结。
五、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
配售对象的全部申购款项(含获得配售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 号)的规定处理。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电 话:010-88091112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