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9 证券简称:精准信息 公告编号:2022—039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4号)同意,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9,930,000股,发行价格为5.6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3,705,9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585,795.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6,120,104.75元。上述募资资金已于2022年10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371C000619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尤洛卡(山东)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专户与全资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1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37280044 387,405,349.56
程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2 尤洛卡(山东)矿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37278215 0
业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合计 387,405,349.56
注:
1、上述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主要是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及存放期间利息。
2、上述开户银行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银行存在差异,是由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受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管辖,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指定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设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矿用智能单轨运输系统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相应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辛星、李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可通过网银或柜面方式支付专户内资金,通过柜面支付时,乙方应
审核电汇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已提供的不再提报,重新起算)。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本协议第8条约定的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尤洛卡(山东)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矿用智能单轨运输系统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相应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辛星、李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可通过网银或柜面方式支付专户内资金,通过柜面支付时,乙方应审核电汇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已提供的不再提报,重新起算)。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本协议第8条约定的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