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9 证券简称:精准信息 公告编号:2020—023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予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予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六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 2017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和内部张贴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
监事会发表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在公司与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对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并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7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29 日,共向 17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880,000 股,授予价格为 4.03 元/股。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自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上市交易。
6、2018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回购价格的议案》。
7、2018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回购价格的议案》。
8、2018年12月28日,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7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3,506,000
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9、2019 年 4 月 8 日,公司完成了对 2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 115,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0、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3、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4、2019 年 12 月 30 日,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6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3,430,000 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15、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完成了对 6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 114,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6、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予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的议案》。
17、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予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营
业收入为 47,186.62 万元,较 2016 年增长 104.84%。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2017-2019)(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 120%;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 2019 年经营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目标,公司将对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166 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 1,71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83 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种类与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1,715,000 股,占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31%,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26%。
3、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价格为 3.83 元/股。本次回购总金额为人民币 6,568,450 元,全部
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变更前 变更后
股份 本次回购
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数量(股)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的比例 (股) 的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17,986,497 32.58% 1,715,000 216,271,497 32.4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451,063,758 67.42% 451,063,758 67.59%
合计 669,050,255 100.00% 1,715,000 667,335,255 100.00%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具体股本结构情况,以本次回购注销后的股本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0 股。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予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19 年经营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草案)》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同意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予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的名单无误,董事会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七、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予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暨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予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