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097 深市 智云股份


首页 公告 智云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智云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1

智云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97          证券简称:智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9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谭永良先生及受让方宋长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谭永良先生拟向宋长江先生协议转让其持有的 1,450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0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谭永良先生将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3、本次谭永良先生权益变动方式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股份协议转让,宋长江先生权益变动方式为股份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若协议转让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接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谭永良先生的通知,谭永良先生与宋长江先
生于近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谭永良先生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1,450
万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转让给宋长江先生,宋长江先生拟以自筹资金受让,每股转让价格为 7.18 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10,411 万元。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后,相关股东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谭永良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46,498,500 股(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并通过大连乾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1,179,851 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47,678,351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2%;本次权益变动后,谭永良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2,827,507 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7.91%。

    本次权益变动前,宋长江先生通过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80,653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本次权益变动后,宋长江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4,500,000 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并通过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80,653 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4,680,653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

    具体权益变动情况请查阅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交易各方介绍

    (1)转让方:谭永良,男,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2102041962********,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湾壹号一期。

    截至本公告日,谭永良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受让方:宋长江,男,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2102031963********,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 100 号。

    受让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与公司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受让方通过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0,6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受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转让方与受让方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一致行动人。

    2、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交易双方持股情况

                      本次转让前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转让后直接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股份总    持股数量    占公司股份总
                      (股)      额的比例      (股)      额的比例

                                      (%)                      (%)

      谭永良        37,327,507      12.94      22,827,507        7.91

      宋长江            0            0        14,500,000        5.03

注:宋长江先生通过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80,653 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其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4,680,6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9%。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限售、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谭永良先生将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第二大股东。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谭永良

    乙方:宋长江

    (一)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

    1、乙方有意协议受让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14,5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甲方同意转让。
    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持有的标的股份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

    3、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 7.18 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
币 104,110,000 元(大写:壹亿零肆佰壹拾壹万元整)。

    (二)付款与股份过户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办理股份转让的申请。

    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全部标的股份转让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3、在甲方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至甲方账户。

    4、甲方应当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当按照本条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承担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协议的签订及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一经签订,除非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变更或解除。

    (五)费用及税收

    1、甲乙双方自行承担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相关的各自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任何专业人士的费用以及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差旅费用。

    2、甲乙双方均应自行承担各自因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发生的任何税赋(如有),任何一方因本次交易而为对方代扣代缴的税费,均有权向对方追索。

    3、转让方应就其本次股份转让应缴纳的税款依法申报纳税及缴纳税款(如需)。

    (六)协议签署日期

    协议签署日期为:2023 年 7 月 29 日。

    注:协议条款中对各方的义务、各方的陈述和保证、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保密、不可抗力、通知等具体内容均做了明确约定。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系谭永良先生基于年龄及身体原因,已不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同时考虑到其自身资金需求,拟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上市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本次股份转让存在的风险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若协议转让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说明

    1、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谭永良先生和宋长江先生就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分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
于 同 日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2、本次协议转让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协议转让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谭永良先生与宋长江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谭永良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宋长江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