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97 证券简称:智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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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2022)深国仲裁 4911 号),深圳国际仲裁院对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凯盛”)、第二被申请人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美谦”)、第三被申请人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中谦”)、第四被申请人周非、第五被申请人周凯涉及的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中创”)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争议作出终局裁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公司与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涉及的九天中创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争议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受理。仲裁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仲裁情况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
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本案作出终局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回购申请人持有的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75.7727%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 320,324,097.88 元。
(二)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的上述回购义务和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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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1,924,160 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2,688,435 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537,687 元,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人民币 2,150,748 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 2,688,435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150,748 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案件结果对公司 2022 年度利润或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有待仲裁裁决的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最终影响金额以被申请人针对《裁决书》的履行情况及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仲裁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裁决书》((2022)深国仲裁 4911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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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