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97 证券简称:智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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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17 民初 3129 号),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天臣新能源有限公司、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起诉天臣新能源有限公司、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资纠
纷一案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获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诉讼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天臣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公司 1,100 万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利息,以 1,400 万元为基数,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止,以 1,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2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天臣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公司律师费396,800 元;
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3,847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08,847 元,由天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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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91,335 元,由公司负担 17,512 元。”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17 民初 3129 号)。
特此公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