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72 号
关于对张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曦,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张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披露《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
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张曦所持易联众 16.19%股份被司法拍卖,由周口城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28,839.52 万元竞拍取得,并于近期完成过户登记。因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张曦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张曦的上述减持行为发生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
张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张曦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由易联众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张曦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