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易联众 公告编号:2023-023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制度修订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需。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二)要约方式;
他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 他方式。
……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 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
申报离职信息。 申报离职信息。
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 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
持股份将予以锁定。 持股份将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
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 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
定。 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 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 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 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
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项。
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
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