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易联众 公告编号:2021-105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人员聚集,同时保证股东大会依法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人员聚集,同时保证股东大会依法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亦通过前述视频会议方式到会见证。此次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会议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文灿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9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时和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月 30 日 9:15-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8 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星期四)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3,645,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29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3,581,4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14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6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4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为 0.26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拟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3,583,7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6%;反对 61,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9,9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870%;反对 61,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30%;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陈昱申先生、郑伊珺女士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