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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5

易联众: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易联众        公告编号:2021-069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文灿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7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7 月 5 月。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时和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月 5 日 9:15-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8 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二)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2,667,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01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2,503,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63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3,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为 0.03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拟任董事(含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共112,667,195 股。

  1.01 选举张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张曦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12,503,99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张曦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0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表决结果:张曦先生当选。

  1.02 选举黄文灿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黄文灿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12,503,99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黄文灿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0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表决结果:黄文灿先生当选。

  1.03 选举吴一禹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吴一禹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12,503,99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吴一禹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0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表决结果:吴一禹先生当选。

  1.04 选举李虹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李虹海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12,503,99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李虹海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0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表决结果:李虹海先生当选。

  1.05 选举孔祥谱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孔祥谱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12,503,99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孔祥谱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0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表决结果:孔祥谱先生当选。

  1.06 选举邱凯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邱凯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12,503,99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邱凯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0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表决结果:邱凯先生当选。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共112,667,195 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2.01 选举蒋志翔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蒋志翔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12,503,99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蒋志翔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0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表决结果:蒋志翔先生当选。

  2.02 选举卢永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卢永华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12,503,99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卢永华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0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表决结果:卢永华先生当选。

  2.03 选举林治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林治洪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12,503,99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林治洪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0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表决结果:林治洪先生当选。

  2.04 选举郭小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郭小东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12,503,99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郭小东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0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表决结果:郭小东先生当选。

  2.05 选举王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王斌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12,503,999 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王斌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0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表决结果:王斌先生当选。

    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共112,667,195 股。

  3.01 选举陈昭昭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陈昭昭女士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12,503,99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陈昭昭女士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0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表决结果:陈昭昭女士当选。

  3.02 选举许丽美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许丽美女士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12,503,99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许丽美女士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0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表决结果:许丽美女士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春艳女士、高媛女士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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