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易联众 公告编号:2020-045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文灿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11 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时和下午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2 日 09:15
时至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8 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六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137,850,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58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7,835,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54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4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为 0.45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7,835,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7,835,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及《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37,835,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1,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2%;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8%;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7,835,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7,835,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1,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2%;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8%;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7,835,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1,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2%;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8%;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厦门市易联众易惠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未有关联股东参与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7,850,995 股。
表决情况:同意 137,835,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1,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2%;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8%;弃权 0 股。
(八)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易联众民生(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引入投资者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及受让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未有关联股东参与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7,850,995 股。
表决情况:同意 137,835,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1,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2%;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8%;弃权 0 股。
(九)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7,835,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1,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2%;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8%;弃权 0 股。
(十)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7,835,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1,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2%;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8%;弃权 0 股。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7,835,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7,835,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1,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2%;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8%;弃权 0 股。
(十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7,835,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1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于进进、孙春艳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