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易联众 公告编号:2018-037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已于2018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曦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
时和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5月17日15:00时至2018年5月18日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六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2018年5月14日(星期一)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71,452,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170%。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1,313,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84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13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9,1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为0.0347%。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1,427,6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46%;反对25,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1,427,6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46%;反对25,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1,427,6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46%;反对25,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15%;反对25,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85%;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1,427,6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46%;反对25,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1,427,6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46%;反对25,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15%;反对25,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85%;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427,6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46%;反对25,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15%;反对25,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85%;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71,427,6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46%;反对25,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15%;反对25,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85%;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427,6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46%;反对25,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15%;反对25,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85%;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孙春艳、王珏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