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
证券代码:300095 证券简称:华伍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仲裁事项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结执行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执行人”)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 执恢140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6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根据公司与被申请人一花再华、被申请人二潘北河于 2016 年 12 月签订的《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于 2018年 12 月分别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受理了本案。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贸仲送达的《裁决书》【(2021)中国贸
仲京裁字第 0577 号】,中国贸仲对本案进行了仲裁,裁决花再华、潘北河向公
司支付人民币 205,312,600 元及相关违约金。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了《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就本次裁决的相关结果进行了披露。
公司收到中国贸仲送达的《裁决书》后,根据法律流程积极申请执行本裁决。
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
书》: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潘北河、花再华履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77 号裁决书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仲裁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就本次申请执行事项进行了披露。
2024 年 3 月 5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转的关于上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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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执行款共计 10,771,240.71 元。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了《关于公司仲裁事项执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就本次仲裁事项执行进展进行了披露。
以上事项具体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转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执行款共计 10,785,354.62 元。
二、本次仲裁事项执行进展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执行人”)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 执恢 1403 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已执行到位的金额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恢复执行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 执恢 1403 号】,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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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后续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 执恢1403 号】。
特此公告。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