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5 证券简称:华伍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9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于 2019年 10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根据公司与被申请人一花再华、被申请人二潘北河于 2016 年 12 月签订的《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于 2018 年 12 月分别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受理了本案,具体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贸仲送达的《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
京裁字第 0577 号】。中国贸仲对本案进行了仲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结果
仲裁庭结合所认定的事实,并依据本案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一)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05,312,600 元。
(二)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以人民币 205,312,6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2%计算的违约金。
(三)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花再华所持有的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37.5%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处置所得款项,在回购价款人民币 102,656,300 元及其产生的违约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二潘北河所持有的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37.5%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处置所得款项,在回购价款人民币 102,656,300 元
及其产生的违约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 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1,629,450 元,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鉴于本案仲裁费已与申请人预缴的预付金全额冲抵,故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629,450 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裁决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仲裁尚未执行,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77 号】。
特此公告。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