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第 27 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 27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定。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第 28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 28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券。
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 39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 39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 40 条规定的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第 40 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 41 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第 41 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 交 易 ( 公 司 获 赠 现 金 资 产 和 的 交 易 ( 公 司 获 赠 现 金 资 产 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定的其他事项。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个人代为行使。 日失效;
(二十)审议批准如下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2)单次财
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 40 条 公司的以下交易(受赠现金 第 40 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资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以及提供
过: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万元;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