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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水产: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2


证券代码:300094      证券简称:国联水产    公告编号:2018-50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6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召开地点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平南路6号公司一号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15:00至2018年6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忠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3人,代表股份总数为336,357,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3,258,8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98,6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98,6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36,345,306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2,2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86,439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6%;反对
12,20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4%;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36,345,306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2,2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86,439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6%;反对
12,20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4%;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36,345,306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4%;反对12,2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86,439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6%;反对
12,20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4%;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36,345,306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2,2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86,439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6%;反对
12,20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4%;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关于调整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36,345,306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2,2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86,439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6%;反对
12,20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4%;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六、《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36,345,306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2,2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86,439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6%;反对
12,20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4%;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七、《关于公司办理2018年度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36,345,306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2,2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86,439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6%;反对
12,20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4%;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八、《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322,43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5%;反对12,2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5%;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86,439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6%;反对
12,20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4%;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关联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冠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李忠、李国通和陈汉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表决通过。

    九、《关于公司董事2018年度薪酬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36,345,306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2,2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86,439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6%;反对
12,20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4%;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十、《关于公司监事2018年度薪酬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36,345,306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2,2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86,439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6%;反对
12,20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4%;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