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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94 深市 国联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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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水产:关于签订投资合作意向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11-03

证券代码:300094       证券简称:国联水产 公告编号:2011-57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投资合作意向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仅为合作意向书,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
意向性约定,合作意向书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该投资行
为的实施等事项亦需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本次投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意向书概述

    2011年10月26日,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与马来西亚公司OCEAN AQUATIC MARINE (M) SDN. BHD(以下简称

“OAM”)就在马来西亚投资项目签订了《投资合作意向书》。本投资合作意向

书仅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合作意向书付诸实施

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本次投资行为的实施等事项尚需通过本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投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介绍

    名称:OCEAN AQUATIC MARINE (M) SDN. BHD

    国籍:马来西亚
                           st
    注册地址:Suite 8-1, 1 Floor, Jalan 24/70A, Desa Sri Hartamas, 50480

           Kuala Lumpur

    合作方OAM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介绍

    合作双方合作投资设立新公司(称“项目公司”)实施南美白虾养殖、种苗

及水产饲料加工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9500万美元。

    四、投资合作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1、本次交易框架

    本公司设拟立马来西亚全资子公司与合作方 OAM 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实
施南美白虾养殖、种苗及水产饲料加工的项目,本公司控股 70%,OAM 公司控
股 30%。

    2、投资金额

    项目公司投资总额为 9500 万美元,最终的投资金额将根据本公司进行的尽
职调查结果协商确定,并在最终交易文件中约定。

    3、承诺事项

    OAM 公司拥有本公司(养殖,种苗,饲料)在马来西亚合作的第一优先权;
除非 OAM 公司不能配合本公司项目投资,否则 OAM 是本公司在马来西亚的独
家合作伙伴。OAM 公司及其关联成员不能在 20 年内独自从事所有与本意向书有
关的项目。

    4、保密条款

    (1)、 “技术受让人” 不应以任何理由,目的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外使用由
“技术提供者”提供的机密信息。“技术受让人”不应使用,生产及出售“技术提供
者”提供的“机密信息” 或任何设计,创意。

    (2)、 “技术受让人”应妥善保存及使用由“技术提供者”提供的机密信息,
并不能向任何个人,组织等披露该信息。

    (3)、 无论本意向书是否终止或到期,本保密条款都将在意向书终止或到
期后 3 内年继续生效。

    5、最终交易文件

    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各方将尽最大努力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签署
正式的投资合作协议以及其它相关交易文件(“最终交易文件”):(1)、国
联水产对马来西亚投资项目尽职调查结果满意;且(2)、各方就最终交易文件
条款达成一致。

    6、排他性

    除非本意向书提前终止,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协议双方不得与其他第三方
进行接触、协商、谈判与本次投资相关的类似交易或签订类似协议或文件(无论
此等文件是否具有约束力)或立即停止与其他第三方已开始的就相同或类似投资
项目的接触和商谈。

    7. 期限及终止

    本意向书应被视为从 2011 年 10 月 26 日开始生效,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时间
8 个月。如以下条件发生,意向书立即终止。

    (1)如任何一方违约并在收到对方书面补救通知的 6 个月内没有补救;

    (2)如任何一方被政府法律停止或被接管而无法履行其商业行为。

    (3)本意向书到期,而双方没有签订最终交易文件,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延
长本意向书有效时间。

    (4)双方商定终止。

    8、效力

    本意向书仅构成各方有关交易的意向和讨论的基础,除本意向书第 4 条、第
6 条、第 7 条、第 11 条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外,其它条款对各方不具有法律
约束力,有关交易具有约束力的约定将通过各方签署最终交易文件而实现。
    9、适用法律

    本意向书的司法权在马来西亚。以马来西亚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

    五、本次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近年来中国对虾价格受养殖失败导致的对虾减产和中国内需拉动影响,呈现

持续上涨的趋势,加之人民币汇率和国内通胀影响,使水产加工企业成本居高不

下,严重的削弱了我国水产加工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同时,中国沿海地区工

业化程度不断上升,经济发展格局的变化也对海水养殖业长远发展造成很大的影

响,中国对虾养殖大省海南、广西、广东西部沿海地区的对虾产量占中国对虾总

产量的 85%以上,目前海南省已经规划成旅游岛,海水养殖开发建设用地随着旅

游开发的深入被地方政府限制,已有养殖用地也在逐渐退出,广西沿海及湛江地

区随着北部湾经济圈建设,重工业的逐渐进入,对该地区原有海洋生态和海洋产

业势必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地加工原料供应,拓展新的原料

供应基地,将水产养殖及其配套产业种苗、饲料向新的区域迁移已经势在必行。

马来西亚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沿海大面积土地资源,马来西亚政府赋予优

厚条件吸引外资和国外养殖技术以推进地方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因此公司选择在

马来西亚投资水产养殖及附属产业,对公司长远发展极为有利。


    六、本次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根据合作双方各自适用法律须获得中国和马来西亚相关政府批准或备

案,并需获得各自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因此本次投资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相关事项取得进一步进展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