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金刚光伏 公告编号:2023-119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召
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 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 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行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
并公告。 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
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
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
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
务。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提供必要的支
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本;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解散和清算;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变更公司形式;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之三十;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
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