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简称:金 刚光伏 证券代码:300093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甘 肃金刚光伏股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重 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6.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4%。其中,首次授予 96.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2.85%;预留授予 2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7.15%。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持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切实践行公司“以人为本”“以贡献者为荣”的文化理念,充分激发各条线骨干人员的主人翁精神和工作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授予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计 39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截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932 人)的 4.18%,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出权益数量总额的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万股) 比例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泽春 董事、副董事 中国 10.00 8.58% 0.046%
长、总经理
蒋万昌 拟任董事、副 中国 10.00 8.58% 0.046%
总经理
孙爽 财务总监 中国 5.00 4.29% 0.023%
郭娟 董事会秘书 中国 2.00 1.72% 0.009%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69.6 59.69% 0.32%
员(35 人)
预留 20.00 17.15% 0.09%
合计 116.6 100.00% 0.54%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
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 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6.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4%。其中,首次授予 96.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2.85%;预留授予 2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7.1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归属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归属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归属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归属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归属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
禁售安排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对激励对象相应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制度。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之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另设置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