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金刚玻璃 公告编号:2022-087
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再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办理相关备案等手续。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以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以
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 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由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 司”),公司由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在广东省工商行 幕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统一社会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 信用代码为 9144000061755189XU。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00061755189XU。
第三条 公司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 第三条 公司于二〇一〇年六月
三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十三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二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〇一〇年七月八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
上市。 股,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挥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
玻璃深加工的技术优势,不断提高玻璃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产品的技术含量,为客户提供品质优良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最大限度
的产品和技术高超的服务。 的回报全体股东和社会,支持国家经济
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是:研制、开发、生产各类高科 营范围是:研制、开发、生产各类高科技特种玻璃及系统,生产加工玻璃制品 技特种玻璃及系统,生产加工玻璃制品及配套金属构件,光伏发电能源,太阳 及配套金属构件,光伏发电能源,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设计、电池及部 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设计、电池及部件制造,内设研发中心,工程安装咨询 件制造,内设研发中心,工程安装咨询
及售后服务。 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公司合并;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或者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其他方式进行。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责任。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九)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九)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 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保情形。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