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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93 深市 金刚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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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5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金刚玻璃             公告编号:2018-042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5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上午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叠金工业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代)林文卿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3,230,000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10.754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

23,154,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71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

份75,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4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2人,代表股份75,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7%;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7%;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7%;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7%;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7%;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7%;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7%;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7%;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7%;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2%;弃

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3.4754%;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46%。

    上述第八项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李霞律师、李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贵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