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叠金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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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
“金刚玻璃”)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
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庄大建以及汕头市凯瑞投资
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
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香港)龙铂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461.12 万股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1,555.88 万
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浙江天堂硅谷合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400.08 万股股份;自本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
1,349.92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175.35 万股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591.65 万股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3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97.16 万股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327.84 万股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仙居县汇众工贸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97.16 万股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327.84 万股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南玻(香港)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53.27 万股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179.73 万股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深圳市海富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22.86 万股股份;自本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77.14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庄大建先生、龙炳坤先生、程国发先生、
陈纯桂先生、吴国斌先生、裘政先生、包雪青女士、林文卿女士、李慧庆先生承诺:在前述
锁定期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的2010 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对比表中2009 年年度财务
数据已经审计,2009 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 年9 月修订)而编
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金刚玻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32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60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2,400 万股。本次发行工作已于2010
年6 月28 日完成,发行价格为 16.2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22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金刚玻璃”,股票代码“ 300093”: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
价发行的2,400 万股股票将于2010 年7 月8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
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0 年7 月8 日
3、股票简称:金刚玻璃
4、股票代码:300093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0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所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金刚实业、实际控制人庄大建以及凯瑞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龙铂投资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461.12 万股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1,555.88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天堂硅谷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400.08 万股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1,349.92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南玻集团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175.35 万股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591.65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保腾创投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97.16 万股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327.84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汇众工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97.16 万股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327.84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6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南玻香港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53.27 万股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179.73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海富通创投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22.86 万股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77.14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庄大建先生、龙炳坤先生、程国发先生、
陈纯桂先生、吴国斌先生、裘政先生、包雪青女士、林文卿女士、李慧庆先生承诺:在前述
锁定期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发行人所有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将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