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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新机电:关于签署氢压缩机系统合作开发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5

科新机电:关于签署氢压缩机系统合作开发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92          证券简称:科新机电        公告编号:2022-03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氢压缩机系统合作开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书的签署仅代表双方确立了合作关系,后续具体合作细节有待进一步商讨,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书仅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目前仍处于筹备阶段,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3、本协议书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当前阶段,氢能源相关产业和市场尚处于应用示范发展阶段,未来受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成本控制、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本协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的概况

  鉴于包头稀土研究院(以下简称“甲方”)在稀土储氢材料领域拥有多年的研发经验和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公司”)在石油、化工行业拥有丰富的压力容器非标设备(装置)的设计、制造经验和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双方有意愿共同研发“静态氢压缩机”,其中氢压缩机用储氢材料采用甲方研制的材料。

    基于此,2022 年7 月22 日,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了《氢压缩机系统合作开发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长期合作的原则,决定共同
研发“静态氢压缩机”。

  2、 协议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具体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协议合作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包头稀土研究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4296652

  注册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瞿业栋

  注册资本:24086.93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期刊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分析检测、新材料测试与评价;技术开发、推广、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中介服务;打字、复印、名片、胶印;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稀土材料及高新应用产品的中试生产、加工、制造、销售;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工程设计;稀土矿石、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属、稀土合金、稀土功能材料、高纯金属及合金、金属及非金属材料、各类靶材、科研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的进出口贸易。

  关联关系:包头稀土研究院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类似交易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没有与包头稀土研究院发生类似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包头稀土研究院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拥有多年的研发经验和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有良好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包头稀土研究院

  乙方: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1、合作目标

  双方共同针对基于以固态储氢材料为主要吸、放氢媒介的“氢压缩机”装置相关产品及应用开展研发合作,该氢压缩机的主要机理为:“低温低压时固态储氢材料吸收氢,当固体材料温度升高时,固态储氢材料释放出所吸收的氢,同时腔室压力升高,从而实现氢从低压态向高压态转变,即完成氢压缩”。该氢压缩机系统主要包括各级储氢材料、“压缩机本体”、冷却/加热装置和缓冲装置、电气与控制系统等进行共同研发;开发出可替代传统压缩机的“静态氢压缩机”,并推广应用。

  2、合作范围和研究内容

  双方共同开发建设“静态氢压缩机”装置(系统)研发和试验平台,开展以固态储氢材料为储氢媒介的低压/高压“静态氢压缩机”及“氢压缩机”系统相关产品与关键技术研发,最终研发出可完美替代目前机械式氢压缩机的新型“氢压缩机”。

  3、研究的分工与合作

  甲方主要负责不同使用场景的储氢材料的研究,并提供该材料的吸、放氢及相关的工艺性能参数以及装置需求的参数;乙方主要负责“静态氢压缩机”装置的系统设计、制造(采购)、安装调试工作;双方共同对“静态氢压缩机”装置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稳定性等技术指标开展性能评价;双方共同推广产品的市场应用。

  4、双方投入与职责

  “静态氢压缩机”实验台双方共建,双方挂牌,试验台建设在乙方厂区。甲方负责储氢材料研发、并提出“静态氢压缩机”装置需求参数和总体实验工艺方案,负责“静态氢压缩机”实验,采集、分析相关实验数据并形成试验报告;免费提供用于“静态氢压缩机”样机试验的储氢材料,同时对材料各项性能负责。

  乙方负责本实验平台建设选址和报建,负责筹资建设“静态氢压缩机”实验平台,包括“静态氢压缩机”及辅助配套装置的设计、制造与采购、安装与调试。负责按照实验规程进行实验操作,配合完成实验数据的检测和实验报告。

  5、经费保障

  双方各自的项目研发费用自行承担,进行实验时双方的人工成本自行承担。实验平
台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实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实验平台日常未开展实验时的场站运维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有项目运行基金则费用可优先在该基金中列支。乙方免费提供实验场地、配套公辅设施以及办公条件。

  6、科技成果及应用

  双方合作前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包括甲方带入合作项目的材料成分体系、材料产业化制备技术;乙方带入合作项目的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技术;双方合作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双方共有,如:经实验优化后的材料组分体系、装置技术参数(如:容器与储氢材料的匹配参数、充放氢温度、流速、流量、压力等)、系统操作工艺以及因本项目产生相关专利。双方合作后形成的科技成果的应用收益分配比例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7、项目目标

  首先完成实验原理样机的研制,实现技术突破,达到可替代机械式氢压缩机的目标;进一步市场推广,最终实现产业化。

  8、保密协议

  在合作期间,甲乙双方所有参与人员对研发全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对方的技术资料、信息及研究成果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信息及研究成果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任何一方由于违反保密条款而造成对方秘密信息泄露,都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自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若与第三方开展相同业务合作,需合作双方共同同意,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如一方希望延长合作期限,应在协议到期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进行协商。如双方同意延期,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作双方不得擅自终止试验或合作,若确需终止,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进行协商并适当赔偿另一方前期投入和损失,签订合作终止协议。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合作协议的签署系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对方产生依赖。

  2、合作协议签署后仍处于筹备阶段,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

  重大影响。

      3、公司与包头稀土研究院在氢能领域开展合作,符合当前国家“十四五”规划中

  关于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实现互惠双赢,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增强整

  体竞争力。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书仅为双方确立合作关系的指导性文件,后续具体合作细节有待进一步

  商讨,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2、双方合作研发产品能否成功具有不确定性,技术成果产业化转移存在市场风险。

      3、本协议书系框架性规定,对各方约束力较弱,存在一定的合作固有风险;不排

  除因国家政策变化、合作各方自身需求或目标变化等因素而造成合作事项的不利影响,

  或导致预定的目标无法实现或合作的效率、效果达不到预期。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履行具体情况如下:

 披露时间        框架协议名称    履行情况                  查询索引

2022年4月13  关于签署联合实验室    履行中                  巨潮资讯网

    日        共建协议书的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2、本协议书签订前3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均不存在持

  股变动情况。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

  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涉及相关减持计划,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氢压缩机系统合作开发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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