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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19

金通灵: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4-037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资金冻结的基本情况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收到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市中级法院”)寄来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湘 04 执保 13 号,因公司、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大宇向衡阳市中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衡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冻结了公
司名下银行存款 3,9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收到衡阳市中级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
湘 04 民终 2098 号之三,公司以 5 项机器设备作为保全置换财产,向衡阳市中级法
院申请解除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2,000 万元的保全措施,尚有 1,900 万元被冻结
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
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二、案件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衡阳市中级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湘 04 民终 2098
号。衡阳市中级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9)湘 0482 民初 266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金通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30 日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三方技术协议书》、《硫酸锌 MVR 板式蒸发
系统技术协议》;三、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返还 NQZ 型强制循环蒸发器设备给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运回其在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厂房的 NQZ 型强制循环蒸发器设备;如未限期拆除,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大宇锌业有限公司拆除该设备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不包含被告金通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机设备等];四、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一次性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 PSD1250 平板吊袋式离心机损失价值 68,376.07 元。”)

    二、撤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9)湘 0482 民初 2666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第五项;(“二、限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赔偿款 40,130,972.00 元(评估损失价值 39,620,972.00元、鉴定费 130,000.00 元、律师费 380,000.00 元);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 8,052,032 元;
    四、驳回上诉人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256,604.86 元,反诉费 14,829.3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76,434.17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7,923.91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大
宇公司负担 208,510.2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57,284.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由上诉人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268 元,被上诉人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负担 209,016.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资金解除冻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衡阳市中级法院已解除公司银行账户(户名: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南通分行;账号:95508800******00164)存款 1,000万元的冻结,尚有 900 万元被冻结中。

    公司 2022 年度及以前已对上述诉讼事项预估预计负债 40,130,972.00 元,根据
本次衡阳市中级法院判决结果及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湘 04 民终 2098 号;

    2.《民事裁定书》(2021)湘 04 民终 2098 号之五。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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