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4-001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2023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2024年1月2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季伟,男,1964年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袁学礼,男,1977年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许坤明,男,1968年11月出生,金通灵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冒鑫鹏,男,1985年11月出生,金通灵监事、财务部部长,住址:江苏省南通
市崇川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通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 业收入 分别为50,142.43 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金通灵相关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决策并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长冒鑫鹏,参与、执行上述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2017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2020年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分别为虚增营业收入50,142.4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54,973.13万元、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为虚增利润总额14,647.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767.16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经测算,公司2017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未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2022年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分别为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营业收入6,893.0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98.7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332.73万元。经测算,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亦未触及第10.5.1条、10.5.2条、10.5.3条规定的其他
重大违法退市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已与审计机构开展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追溯调整的相关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