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
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
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
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
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金通灵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1823【011】- 号
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信托合同:指《陕国投·金通灵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2.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或管理并拥有处分权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 国投·金通灵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投资一个信托 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 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 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如委托人是商业银行的理财计划代理人,应保证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是信托合格投资者。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4.受托人/陕国投: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6.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对信托利益分配顺序的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优先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获得信托资金和理论预期信托收益支付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8.一般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权获得分配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9.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即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0.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即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11.优先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2.一般受益人:指在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于优先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受益人。
13.委托人代表: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
14.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投入的资金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也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及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
15.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季伟(身份证号码: )及季维东(身份证号码: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在本信托计划运行过程中,当发生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或信托计划单位参考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或止损线后有义务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16.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7.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8.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利益,即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9.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的余额部分。
20.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指定日(指每自然【年】度末月【 20 】日,即【12月20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21.信托利益支付日: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
22.信托计划保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3.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资金信托保管协议》,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4.证券经纪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人签署的《陕国投·金通灵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操作备忘录》,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6.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的专门账户,用于汇集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缴付的认购资金。
27.信托计划专户:为本信托计划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28.标的股票:指我国 A股上市公司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员工持股计划)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金通灵,股票代码:300091)。
29.员工持股计划:指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江苏金 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名称以公告为准)。
30.锁定期:指(1)自本信托计划所投资标的股票之日(以本信托计划买入 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之日为准)并由金通灵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起满12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委托人代表仅可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操作的投资建议,不可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一般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若锁定期相关定义与标的股票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公告不符之处,以公告为准。
31.投资建议:投资建议为委托人代表以受托人认可的形式对本信托计划提供的关于信托计划具体投资运作的投资建议,应表现为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文件。
32.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陕国投·金通灵 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3.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信托单位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每月20日。
35.T+n日:指T 日起的第n 个交易日(不包含T日)。
36.T-n日:指T 日前的第n 个交易日(不包含T 日)。
37.信托月/季/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12个月的期间,如
信托成立日为T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12个月的T日为一个信
托月/季/年度届满之日,当月无T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
年度届满之日。
38.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
39.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40.信托单位/份额: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在本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0.0001),第五位四舍五入。
41.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42.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信托计划参考资产总值-信托负债)÷信托单位总份额。其中信托计划参考资产总值为信托财产专户现金总值及证券财产净值之和,信托负债包括应付未付费用及已计提未支付优先信托利益之和。
43.参考净值估值基准日: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对信托单位参考净值进行计算的日期。
44.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45.保障基金:指由保障基金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筹集和管理的基金。
46.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47.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指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为保障基金开立的专用账户。
48.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一、信托当事人
本信托计划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以下简称为:浦发银行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一般委托人填写:
一般委托人名称: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住 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24—27层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20层北塔2008室
联系 人:罗瑞强
联系电话:021-58770866
传真:021-58772598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份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份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 元整
(小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