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088 股票简称: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2
债券代码:123022 债券简称:长信转债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相关法规和《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长信转债自 2019 年 9 月 23 日起可转换
为公司股份。自 2021 年 4 月 2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共有 2,902 张长
信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共计转股 4.7951 万股。公司股份总数因可转债转股由245,485.2177万股增加至 245,490.0128万股,注册资本需相应由 245,485.2177万元变更至 245,490.0128 万元。因此,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股份总数有关条款。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根据上述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国家商务部商资批[2005]3210 公司系经国家商务部商资批[2005]3210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6 年 1 月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6 年 1 月
19 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19 日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340000400000283。 为 913400007199042708。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45,485.2177 万元。 245,490.0128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5,485.2177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5,490.0128 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45,485.217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45,490.0128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事会会议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外。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权性质的证券。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