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长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草案)
合同编号:国金-(JH)2015-长信-01-
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二O一五年 月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2
三、合同当事人......7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8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2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9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20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2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23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2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26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27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34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36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37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38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44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45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48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49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51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3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57
二十四、风险揭示......59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62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64
二十七、或有事件......66
二十八、特别声明......67
一、前言
为规范国金长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细则》、《国金长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 指《国金长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
同》 任何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细则》 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员工持股计划指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导意见》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人民币元。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 指《国金长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说明书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设立的国金长信集
计划 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金证券”)。
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招商银行”)。
推广机构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份额登记机构
个人委托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自然人。
机构委托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计划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
委托人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合格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
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
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
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
于50 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
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
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上市公司、长信科技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88)
员工持股计划 长信科技设立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作
为次级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
日。
集合计划成立日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
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 指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时间段。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
推广期参与 指在推广期内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 指在存续期内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T日 指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退出
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不含T日)第n个工作日。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原则上不设臵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
的参与、退出业务。
临时开放期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臵临时
开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合
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
及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临时开
放次数原则上一年不超过 4 次。
特别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
划的运作情况设臵特别开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
理参与或退出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
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特别开放次数原则上
一年不超过4 次。
退出 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
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
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集合计划资产或委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
托投资资产 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委托管理人管理的资产净额。
集合计划收益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计划份额 指集合计划在数量上的计量单位。某一委托人持有的集合
计划份额等于该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净额除以其
参与申请被受理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总份额
等于全体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之和。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指人民币1.00元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的过程。
托管费 指托管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
费用。
管理费 指管理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
取的费用。
优先级份额收益 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获取的基准收益。
次级份额收益 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
有在扣除优先级份额的应计收益与相关管理费用后的全
部剩余收益,并以次级份额持有人所持的份额资产净值为
限承担亏损。
优先级委托人 指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次级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