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
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 454,098,437 股剔
除已回购股份 8,964,236 股后的 445,134,20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由 454,098,437 股增加至
676,665,537 股。
2、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 月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公司拟根据上述新规对《公司章程》
中部分内容进行相应修改,以完善基础性制度。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4,098,43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6,665,537
元。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4,098,437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76,665,537 股,
全部为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上述人员直 公司股份。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以上承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形除外。 外。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清算;
……
……
第八十一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第八十一条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
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份总数。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院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务院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