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22-034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金额:本诉 30,100 万元;反诉 120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荃银高科”)因与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隆平”)存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提起诉讼申请及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合肥中院判定湖南隆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及维权费用 100 万元,合肥中院
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受理。合肥中院裁定冻结湖南隆平银行账户资金
5,100 万元,期限一年。2021 年 11 月 1 日,合肥中院受理湖南隆平
反诉。上述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2022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及《2021 年年度报告》。
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合肥中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赔偿额 5,000 万元调整为 30,000 万元。合肥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的研发、许可以及对审定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与销售等专业知识,案情较为复杂,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
高院”)提级管辖。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出具的
《民事裁定书》及《案件受理通知书》,安徽省高院同意提级管辖,审理此案。
同时,公司向合肥中院递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提请追加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为被告,并与湖南隆平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目前安徽省高院尚在审查中。
二、公司诉湖南隆平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衡德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98 号
被告: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定江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高新区沿高路 15 号
2、事实与理由
(1)2011 年 10 月 24 日,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授予原
告籼稻品种“五山丝苗”独占实施许可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品种享有生产、销售以及开发的权利,但不得在广东省销售该品种种子。原告
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与隆平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
配组协议》。但其全资子公司湖南隆平(被告)未从原告购买恢复系种子“五山丝苗”,未经原告授权多年来私自繁殖生产“五山丝苗”
繁殖材料,并作为亲本生产“隆优 534”、“晶两优 534”、“梦两优 534”、“隆晶优 534”、“平两优丝苗”、“隆两优 534”、“靓
两优丝苗”、“隆 8 优 534”、“简两优 534”、“锦两优 534”、
“福两优 534”、“亮两优 534”等杂交水稻品种,侵害“五山丝苗”植物新品种权,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给予制止并承担侵权责任。
(2)隆平高科、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多年连续生产、销售侵权品种,经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及隆平高科2017 年至 2020 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侵权品种销售数据,可推算被告经营案涉品种非法获利至少在 30,000 万元以上。公司原诉讼请求5,000 万元赔偿额,不足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和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因此,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 5,000 万元赔偿额调整为 30,000 万元。
3、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繁殖“五山丝苗”繁殖材料,立即停止使用“五山丝苗”繁殖材料生产杂交水稻品种“隆优 534”、“晶两优 534”、“梦两优 534”、“隆晶优 534”、“平两优丝苗”、
“隆两优 534”、“靓两优丝苗”、“隆 8 优 534”、“简两优 534”、
“锦两优 534”、“福两优 534”、“亮两优 534”等侵害“五山丝苗”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2)被告对库存和尚未销售的侵权种子作灭绝活性处理(含商业性生产、繁殖的“五山丝苗”繁殖材料及使用“五山丝苗”繁殖材料生产的上述 12 个杂交水稻品种繁殖材料);
(3)被告在《农民日报》、《中国种业》上连续刊登声明不少于 10 日,面向社会及种业市场澄清侵权事实,赔礼道歉;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0,000 万元,向原告支付因维权支
付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
(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湖南隆平反诉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定江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高新区沿高路 15 号
被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衡德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98 号
2、事实与理由
(1)原告对“五山丝苗”水稻品种许可使用权,源于母公司隆平高科的直接授权,隆平高科授权的在先权利依据,系与被告签订的《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隆平高科通过前述协议,取得“五山丝苗”品种许可使用权,协议约定该权利及于子公司。
被告违反与隆平高科签订的“五山丝苗”配组协议,自 2021 年
3 月以来,连续实施严重侵害原告品种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被告的维权公告、品种侵权诉讼,根本妨害原告对审定品种繁殖材料的正常生产与销售,人为制造不正当竞争环境,侵害原告品种许可使用权情节严重。
3、诉讼请求
(1)被告停止侵害“五山丝苗”品种许可使用权;
(2)被告在《农民日报》、《中国证券报》主要版面刊登公告,消除虚假维权公告、滥用诉讼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品种许可使用权之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120 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诉讼及仲裁案件均已在《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除上
述诉讼、仲裁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民事裁定书》、《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