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21-069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5 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 550,000,000 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768,366 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1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49,999,989.24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36,916,221.13 元。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对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
32-10001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荃银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科技”)、安徽荃优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优种业”)已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
下(含募集资金总额及利息):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安徽荃银高科种 中信银行股份 研发创新体系建
1 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合肥 8112301011400746651 134,831,744.27 设项目
分行
2 安徽荃银高科种 551903166510123 100,549,765.05
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 农作物种子海外
有限公司合肥 育繁推一体化建
3 安徽荃银种业科 分行 551904779010252 0.00 设项目
技有限公司
4 安徽荃银高科种 中国工商银行 1302049829202102083 314,733,063.25 青贮玉米品种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业化及种养结合
5 安徽荃优种业开 合肥科技支行 1302049829202102110 0.00 项目
发有限公司
合计 550,114,572.57 —
注 1、“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荃银科技,“青贮玉米品
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荃优种业。后续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将募集
资金转入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注 2、荃银高科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荃银高科、荃银科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荃银高科、荃优种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甲方”,开户银行为“乙方”,保荐机
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同时受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监管。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梅、黄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荃银高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荃银高科、荃银科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荃银高科、荃优种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